关于32号令企业资产转让问题的咨询
【信息时间:2024-12-07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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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2号令第四十八条规定,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,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、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,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。但未明确非公开资产转让的定价依据。请问:1、是否可参照非公开协议转让产权的相关规定,在符合32号令第三十二条(一)(二)款的条件下,进提供企业最近一期审计报告,不单独就转让资产进行专项审计或评估;2、32号令第三十二条“最近一期审计报告”指的是最近一期的季度审计报告还是最近一期的年度审计报告。
一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、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进行重大资产转让的,应当根据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》(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)《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国资发产权规〔2024〕8号)规定的情形对转让资产进行评估或估值。
二、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》(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)第三十二条适用于产权转让情形,不适用于资产转让情形。“最近一期审计报告”是指最近一年内的审计报告,可以是年度审计报告,也可以是一年内某一基准日的审计报告。
上述回复仅供参考。
来源:产投数智公众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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